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聲字第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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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聲字第71號
聲 請 人 邱進任
邱進楠
邱進清
邱阿謹
邱秀蘭
邱歆惠
邱足
邱欣慧
邱月娟
邱繼弘
邱盈蓁
宋易儕
宋青燕
相 對 人 林 邱玉英
游文註
邱淑枝
邱全美
邱常玲
邱根
邱連通
邱阿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6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第一段第四行中,關於第三人「 邱問
」姓名之記載,應更正為「 邱呅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第一段第4行中,關於
第三人邱呅姓名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