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聲字第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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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聲字第71號
聲 請 人  邱進任
       邱進楠
       邱進清
       邱阿謹
       邱秀蘭
       邱歆惠
       邱足
       邱欣慧
       邱月娟
       邱繼弘
       邱盈蓁
       宋易儕
       宋青燕
相 對 人 林 邱玉英
       游文註
       邱淑枝
       邱全美
       邱常玲
       邱根
       邱連通
       邱阿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6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第一段第四行中,關於第三人「 邱問
」姓名之記載,應更正為「 邱呅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第一段第4行中,關於
第三人邱呅姓名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書記官王玉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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