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相 對 人  林義淵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積欠原債權人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債務,該行前將債權讓與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再於民國107年3月5日
讓與伊公司。伊公司擬寄送附件之通知函予相對人,惟依相
對人戶籍址郵寄之文件,經郵務機關以查無此人退回,其應
為送達處所不明,為此聲請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臺灣基隆
地方法院債權憑證、附件債權移轉通知函、相對人戶籍謄本
(以上為影本)及退件郵件等為憑;且經本院調取相對人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設籍地址無訛。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書記官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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