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19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被   告  陳美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於締約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有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信用貸款約定條款第23條約
定可參(見本院卷第11頁、19),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要屬違誤。爰依職權移轉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書記官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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