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桃簡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桃簡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桃簡字第1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羽捷(原名張采伊)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416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羽捷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大麻壹包(淨重貳拾點伍參公克)及其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之「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應更正為「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第4至5行所載時間應更正為「於民國111年7月13日前約1星期之某日」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大麻」,係指「不包括大麻全草之成熟莖及其製品(樹脂除外)及由大麻全草之種子所製成不具發芽活性之製品」而言;準此,該所謂「大麻」,即除上揭全草之成熟莖及其樹脂外之製品、種子所製成不具發芽活性之製品以外,其餘任何部位要均屬之。故同條例第11條第4項所定「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其中「純質淨重」,於「大麻」之情形,係指大麻全草之上開部分之淨重之謂(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77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張羽捷持有之大麻1包,經鑑定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20.53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在卷可憑,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所定「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要件。是核其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至聲請意旨認被告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容有誤會,惟其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經本院傳喚被告到庭,並載明本案涉及前揭罪名,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是認被告防禦權已受保障,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漠視毒品對社會秩序產生之危害、對自身健康可能形成之戕害,未經許可無故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暨及持有數量、持有時間非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大麻1包(淨重20.53公克),經鑑驗檢出大麻成分,業如前述,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銷燬;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當整體視為毒品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盡之部分已滅失,自無庸再宣告沒收銷燬,併此說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許炳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華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婕泠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4166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41662號被告張羽捷(原名張采伊)
女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市○○區○○路000巷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羽捷(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罪部分,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818號、第1819號、第1820號、111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69號、第170號、111年度毒偵字第4648號為不起訴處分)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1年7月13日上午11時許為警查獲前之某日,在桃園市中壢區福山路某加油站取得毒品大麻1包(淨重20.53公克)後非法持有之。嗣於上揭時間,為警在桃園市○○區○○街00號前查獲,並扣得上開毒品。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羽捷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又扣得之大麻1包(淨重20.53公克)經送檢驗含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是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檢察官許炳文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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