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1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聲字第1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聲字第1598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唯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兼法定代理丙○○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唯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之設立居住地址「臺北縣永和市○○路○段6樓」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臺北縣永和市○○路○號20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林綉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書記官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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