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家再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家再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再審之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再更㈠字第1號上訴人即再審原告 陳秀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 呂梅雀 等間分割遺產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8萬13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536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書記官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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