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97號原告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貝賀名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 律師複代理人 林婉靜 律師被告金廣銘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世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5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鍾子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