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748號原告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施世宏 被告東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奇煌
賴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之負責人,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322條第1項及第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東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堯公司)業於民國94年4月13日為解散登記,因董事周芸仱已死亡,故應以董事賴奇煌、賴麗珍為東堯公司之清算人,合先敘明。
二、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東堯公司所在地為桃園市○○區000000000號,係在桃園市,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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