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3號原告 吳耀明 訴訟代理人 蔡譯智 律師複代理人 羅誌輝 律師被告巨全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如松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 律師複代理人 陳宏毅 律師複代理人 韓忞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下同)105年4月2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陳報下列事項:
一、原告部分:㈠原告應陳報請求五年內不當扣薪之「各項請求項目」每月具體金額之明細及其總合(請以附表方式彙整)。
㈡被告已於104年6月2日陳報自102年1月1日起每月於原
告工資中扣除「二代健保費」之情形,原告應陳報此部分請求不當扣薪之具體金額及其總合(請以附表方式彙整)。
二、被告部分:㈠被告應陳報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後,原告有無選擇何種勞工
退休制度?㈡被告應陳報自何時起於原告每月之工資中扣除退休準備金,
及自104年1月起回溯5年內每月扣除退休準備金之具體金額明細及其總合(請以附表方式彙整)。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書記官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