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家再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家再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再審之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再更㈠字第1號再審原告 陳秀戀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呂梅雀 等間請求分割遺產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原確定判決於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8萬1367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萬16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書記官陳鴻璋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