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職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三一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聲請為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六三號裁定正本對於被上訴人應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許朝雄法官陳國禎法官朱建男法官許澍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七日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職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三一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聲請為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六三號裁定正本對於被上訴人應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許朝雄法官陳國禎法官朱建男法官許澍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