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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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抗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信用等罪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二二八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自訴 康津 妨害信用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七日駁回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八十六年度聲字第二八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自訴康津妨害信用等罪案件(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六十二號),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係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原審法院既就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予以裁定,依首開條文之規定,即屬不得抗告,抗告人提起抗告,自非適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羅一宇法官吳昭瑩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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