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聲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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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聲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煙毒聲明疑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一號
聲明人甲○○右聲明人因煙毒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第三審判決(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三一號),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因煙毒案件,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聲明疑義,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詩文
法官張吉賓法官莊登照法官洪明輝法官蔡清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