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82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826號

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被告 吳建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803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638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10年9月16日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處,撞擊停放於路邊,由原告所承保、訴外人 陳慶福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系爭車輛經送駿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駿達公司)修繕,維修費用計新臺幣(下同)32,624元【計算式:工資5,556元+烤漆9,564元+零件17,504元】,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陳慶福,爰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2,62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調字卷第9頁)。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或答辯。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查核單、系爭車輛之行車執照、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系爭車輛照片、估價單、發票、賠款滿意書等件為證(見調字卷第15至31頁),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函送之系爭事故全卷資料(見調字卷第51至105頁)附卷可參,堪信為真,是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洵屬有據。  

㈡又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依該規定請求賠償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更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

 ⒈系爭車輛經送駿達公司修繕,修繕費用32,624元(零件17,504元、工資5,556元、烤漆9,564元)乙節,有估價單、發票(見調字卷第27、29頁)為證,堪信為真。

 ⒉系爭車輛係2019年4月即108年4月出廠(見調字卷第17頁之系爭車輛行車執照),距系爭事故發生之110年9月16日為2年6月,又參照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0.369,是系爭車輛零件扣除折舊後之零件修復費用估定為5,683元【計算式詳附表之計算式】,則系爭車輛因系爭事故所受損害,應以20,803元為合理【計算式:零件5,683元+工資5,556元+烤漆9,564元】。

五、從而,原告依保險代位求償權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80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之112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之小額訴訟事件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就被告敗訴部分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洪凌婷

附表

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17,504×0.369=6,459

第1年折舊後價值17,504-6,459=11,045

第2年折舊值11,045×0.369=4,076

第2年折舊後價值11,045-4,076=6,969

第3年折舊值6,969×0.369×(6/12)=1,286

第3年折舊後價值6,969-1,286=5,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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