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小字第346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員小字第346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 律師
被   告  林錦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貳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延滯金,並自
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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