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427號
原 告 環宇實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琮霖
被 告 亞洲時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
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
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係私法人,主事務所設在
桃園縣桃園市○○○街○○號22樓,有公司登記資料資料查詢
在卷可稽。被告主事務所既在桃園市,本院即無管轄權,爰
依職權裁定移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