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68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世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6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世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肆拾玖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世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9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7號裁定參照)。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2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2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參照)。再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據該院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47年度台抗字第2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黃世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如附表所示之49罪,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而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受刑人已於民國99年12月13日執行完畢,雖形式執行完畢,惟揆諸前揭說明,在附表所示各罪尚未執行完畢前,各罪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仍得依法聲請定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7號所示之46罪、編號48至49號所示之2罪,固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本院以99年度易緝字第10號、99年度訴緝字第115號判決各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1年10月確定,惟參照前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受刑人既有附表所示之49罪應定執行刑,則前開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該49罪之應執行刑。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49罪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1年10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前各該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之總和(有期徒刑4年3月)。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載之49罪,應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至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號至47號所示之罪,雖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以下之刑,惟因其與如附表一編號48號至49號所示之不符合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即毋庸諭知得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不為得易科罰金之諭知,至已執行附表編號1之有期徒刑部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謝文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書記官鄒秀珍附表:
┌────────┬────────┬────────┬────────┐│編號│1│2│3│├────────┼────────┼────────┼────────┤│罪名│妨害自由│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減為有期徒刑2│。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如易科│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8年3月23日│96年1月2日│96年1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98年度少│宜蘭地檢96年度偵│宜蘭地檢96年度偵│││連偵字第64、104│字第858、1081、│字第858、1081、│││號│1304、1507、1875│1304、1507、1875││││、1881號│、1881號│├───┬────┼────────┼────────┼────────┤││法院│高雄地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8年度審簡字│99年度易緝字│99年度易緝字││││第5019號│第10號│第10號││├────┼────────┼────────┼────────┤││判決日期│99年3月30日│99年10月29日│99年10月29日│├───┼────┼────────┼────────┼────────┤││法院│高雄地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審簡字│99年度易緝│99年度易緝││判決││第5019號│第10號│第10號││││││││├────┼────────┼────────┼────────┤││判決│99年4月29日│99年11月30日│99年11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99年度執│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字第6501號(已於│執助字第1號(編│執助字第1號(編│││99年12月13日執行│號2至47號曾定應│號2至47號曾定應│││完畢)│執行刑2年2月)│執行刑2年2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減為有期徒刑2│。減為有期徒刑2│。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如易科│月又15日,如易科│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罰金,以新臺幣1│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仟元折算1日。│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6年1月12日│96年1月16日│96年1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宜蘭地檢96年度偵│宜蘭地檢96年度偵│宜蘭地檢96年度偵│││字第858、1081、│字第858、1081、│字第858、1081、│││1304、1507、1875│1304、1507、1875│1304、1507、1875│││、1881號│、1881號│、1881號│├───┬────┼────────┼────────┼────────┤││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9年度易緝字│99年度易緝字│99年度易緝字││││第10號│第10號│第10號││├────┼────────┼────────┼────────┤││判決日期│99年10月29日│99年10月29日│99年10月29日│├───┼────┼────────┼────────┼────────┤││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緝│99年度易緝│99年度易緝││判決││第10號│第10號│第10號││││││││├────┼────────┼────────┼────────┤││判決│99年11月30日│99年11月30日│99年11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執助字第1號(編│執助字第1號(編│執助字第1號(編│││號2至47號曾定應│號2至47號曾定應│號2至47號曾定應│││執行刑2年2月)│執行刑2年2月)│執行刑2年2月)│├────────┼────────┼────────┼────────┤│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減為有期徒刑2│。減為有期徒刑2│。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如易科│月又15日,如易科│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罰金,以新臺幣1│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仟元折算1日。│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6年1月18、19日│96年1月18日│96年1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宜蘭地檢96年度偵│宜蘭地檢96年度偵│宜蘭地檢96年度偵│││字第858、1081、│字第858、1081、│字第858、1081、│││1304、1507、1875│1304、1507、1875│1304、1507、1875│││、1881號│、1881號│、1881號│├───┬────┼────────┼────────┼────────┤││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9年度易緝字│99年度易緝字│99年度易緝字││││第10號│第10號│第10號││├────┼────────┼────────┼────────┤││判決日期│99年10月29日│99年10月29日│99年10月29日│├───┼────┼────────┼────────┼────────┤││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緝│99年度易緝│99年度易緝││判決││第10號│第10號│第10號││││││││├────┼────────┼────────┼────────┤││判決│99年11月30日│99年11月30日│99年11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執助字第1號(編│執助字第1號(編│執助字第1號(編│││號2至47號曾定應│號2至47號曾定應│號2至47號曾定應│││執行刑2年2月)│執行刑2年2月)│執行刑2年2月)│├────────┼────────┼────────┼────────┤│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減為有期徒刑2│。減為有期徒刑2│。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如易科│月又15日,如易科│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罰金,以新臺幣1│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仟元折算1日。│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6年1月24日│96年1月24日│96年1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宜蘭地檢96年度偵│宜蘭地檢96年度偵│宜蘭地檢96年度偵│││字第858、1081、│字第858、1081、│字第858、1081、│││1304、1507、1875│1304、1507、1875│1304、1507、1875│││、1881號│、1881號│、1881號│├───┬────┼────────┼────────┼────────┤││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9年度易緝字│99年度易緝字│99年度易緝字││││第10號│第10號│第10號││├────┼────────┼────────┼────────┤││判決日期│99年10月29日│99年10月29日│99年10月29日│├───┼────┼────────┼────────┼────────┤││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緝│99年度易緝│99年度易緝││判決││第10號│第10號│第10號││││││││├────┼────────┼────────┼────────┤││判決│99年11月30日│99年11月30日│99年11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執助字第1號(編│執助字第1號(編│執助字第1號(編│││號2至47號曾定應│號2至47號曾定應│號2至47號曾定應│││執行刑2年2月)│執行刑2年2月)│執行刑2年2月)│├────────┼────────┼────────┼────────┤│編號│13│14│15│├────────┼────────┼────────┼────────┤│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減為有期徒刑2│。減為有期徒刑2│。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如易科│月又15日,如易科│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罰金,以新臺幣1│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仟元折算1日。│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6年1月25日│96年1月26日│96年1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宜蘭地檢96年度偵│宜蘭地檢96年度偵│宜蘭地檢96年度偵│││字第858、1081、│字第858、1081、│字第858、1081、│││1304、1507、1875│1304、1507、1875│1304、1507、1875│││、1881號│、1881號│、1881號│├───┬────┼────────┼────────┼────────┤││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9年度易緝字│99年度易緝字│99年度易緝字││││第10號│第10號│第10號││├────┼────────┼────────┼────────┤││判決日期│99年10月29日│99年10月29日│99年10月29日│├───┼────┼────────┼────────┼────────┤││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緝│99年度易緝│99年度易緝││判決││第10號│第10號│第10號││││││││├────┼────────┼────────┼────────┤││判決│99年11月30日│99年11月30日│99年11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執助字第1號(編│執助字第1號(編│執助字第1號(編│││號2至47號曾定應│號2至47號曾定應│號2至47號曾定應│││執行刑2年2月)│執行刑2年2月)│執行刑2年2月)│├────────┼────────┼────────┼────────┤│編號│16│17│18│├────────┼────────┼────────┼────────┤│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減為有期徒刑2│。減為有期徒刑2│。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如易科│月又15日,如易科│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罰金,以新臺幣1│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仟元折算1日。│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6年1月26日、2│96年1月28、29日│96年1月29、30、│││月5日││31日│├────────┼────────┼────────┼────────┤│偵查(自訴)機關│宜蘭地檢96年度偵│宜蘭地檢96年度偵│宜蘭地檢96年度偵│││字第858、1081、│字第858、1081、│字第858、1081、│││1304、1507、1875│1304、1507、1875│1304、1507、1875│││、1881號│、1881號│、1881號│├───┬────┼────────┼────────┼────────┤││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9年度易緝字│99年度易緝字│99年度易緝字││││第10號│第10號│第10號││├────┼────────┼────────┼────────┤││判決日期│99年10月29日│99年10月29日│99年10月29日│├───┼────┼────────┼────────┼────────┤││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緝│99年度易緝│99年度易緝││判決││第10號│第10號│第10號││││││││├────┼────────┼────────┼────────┤││判決│99年11月30日│99年11月30日│99年11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執助字第1號(編│執助字第1號(編│執助字第1號(編│││號2至47號曾定應│號2至47號曾定應│號2至47號曾定應│││執行刑2年2月)│執行刑2年2月)│執行刑2年2月)│├────────┼────────┼────────┼────────┤│編號│19│20│21│├────────┼────────┼────────┼────────┤│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減為有期徒刑2│。減為有期徒刑2│。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如易科│月又15日,如易科│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罰金,以新臺幣1│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仟元折算1日。│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6年1月30日│96年1月31日│96年2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宜蘭地檢96年度偵│宜蘭地檢96年度偵│宜蘭地檢96年度偵│││字第858、1081、│字第858、1081、│字第858、1081、│││1304、1507、1875│1304、1507、1875│1304、1507、1875│││、1881號│、1881號│、1881號│├───┬────┼────────┼────────┼────────┤││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9年度易緝字│99年度易緝字│99年度易緝字││││第10號│第10號│第10號││├────┼────────┼────────┼────────┤││判決日期│99年10月29日│99年10月29日│99年10月29日│├───┼────┼────────┼────────┼────────┤││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緝│99年度易緝│99年度易緝││判決││第10號│第10號│第10號││││││││├────┼────────┼────────┼────────┤││判決│99年11月30日│99年11月30日│99年11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執助字第1號(編│執助字第1號(編│執助字第1號(編│││號2至47號曾定應│號2至47號曾定應│號2至47號曾定應│││執行刑2年2月)│執行刑2年2月)│執行刑2年2月)│├────────┼────────┼────────┼────────┤│編號│22│23│24│├────────┼────────┼────────┼────────┤│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減為有期徒刑2│。減為有期徒刑2│。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如易科│月又15日,如易科│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罰金,以新臺幣1│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仟元折算1日。│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6年2月5日│96年2月6日│96年2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宜蘭地檢96年度偵│宜蘭地檢96年度偵│宜蘭地檢96年度偵│││字第858、1081、│字第858、1081、│字第858、1081、│││1304、1507、1875│1304、1507、1875│1304、1507、1875│││、1881號│、1881號│、1881號│├───┬────┼────────┼────────┼────────┤││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9年度易緝字│99年度易緝字│99年度易緝字││││第10號│第10號│第10號││├────┼────────┼────────┼────────┤││判決日期│99年10月29日│99年10月29日│99年10月29日│├───┼────┼────────┼────────┼────────┤││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緝│99年度易緝│99年度易緝││判決││第10號│第10號│第10號││││││││├────┼────────┼────────┼────────┤││判決│99年11月30日│99年11月30日│99年11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執助字第1號(編│執助字第1號(編│執助字第1號(編│││號2至47號曾定應│號2至47號曾定應│號2至47號曾定應│││執行刑2年2月)│執行刑2年2月)│執行刑2年2月)│├────────┼────────┼────────┼────────┤│編號│25│26│27│├────────┼────────┼────────┼────────┤│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減為有期徒刑2│。減為有期徒刑2│。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如易科│月又15日,如易科│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罰金,以新臺幣1│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仟元折算1日。│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6年2月10日│96年2月11日│96年2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宜蘭地檢96年度偵│宜蘭地檢96年度偵│宜蘭地檢96年度偵│││字第858、1081、│字第858、1081、│字第858、1081、│││1304、1507、1875│1304、1507、1875│1304、1507、1875│││、1881號│、1881號│、1881號│├───┬────┼────────┼────────┼────────┤││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9年度易緝字│99年度易緝字│99年度易緝字││││第10號│第10號│第10號││├────┼────────┼────────┼────────┤││判決日期│99年10月29日│99年10月29日│99年10月29日│├───┼────┼────────┼────────┼────────┤││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緝│99年度易緝│99年度易緝││判決││第10號│第10號│第10號││││││││├────┼────────┼────────┼────────┤││判決│99年11月30日│99年11月30日│99年11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執助字第1號(編│執助字第1號(編│執助字第1號(編│││號2至47號曾定應│號2至47號曾定應│號2至47號曾定應│││執行刑2年2月)│執行刑2年2月)│執行刑2年2月)│├────────┼────────┼────────┼────────┤│編號│28│29│30│├────────┼────────┼────────┼────────┤│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減為有期徒刑2│。減為有期徒刑2│。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如易科│月又15日,如易科│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罰金,以新臺幣1│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仟元折算1日。│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6年2月11日│96年2月11日│96年2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宜蘭地檢96年度偵│宜蘭地檢96年度偵│宜蘭地檢96年度偵│││字第858、1081、│字第858、1081、│字第858、1081、│││1304、1507、1875│1304、1507、1875│1304、1507、1875│││、1881號│、1881號│、1881號│├───┬────┼────────┼────────┼────────┤││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9年度易緝字│99年度易緝字│99年度易緝字││││第10號│第10號│第10號││├────┼────────┼────────┼────────┤││判決日期│99年10月29日│99年10月29日│99年10月29日│├───┼────┼────────┼────────┼────────┤││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緝│99年度易緝│99年度易緝││判決││第10號│第10號│第10號││││││││├────┼────────┼────────┼────────┤││判決│99年11月30日│99年11月30日│99年11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執助字第1號(編│執助字第1號(編│執助字第1號(編│││號2至47號曾定應│號2至47號曾定應│號2至47號曾定應│││執行刑2年2月)│執行刑2年2月)│執行刑2年2月)│├────────┼────────┼────────┼────────┤│編號│31│32│3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減為有期徒刑2│。減為有期徒刑2│。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如易科│月又15日,如易科│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罰金,以新臺幣1│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仟元折算1日。│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6年2月26、27日│96年2月27日│96年3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宜蘭地檢96年度偵│宜蘭地檢96年度偵│宜蘭地檢96年度偵│││字第858、1081、│字第858、1081、│字第858、1081、│││1304、1507、1875│1304、1507、1875│1304、1507、1875│││、1881號│、1881號│、1881號│├───┬────┼────────┼────────┼────────┤││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9年度易緝字│99年度易緝字│99年度易緝字││││第10號│第10號│第10號││├────┼────────┼────────┼────────┤││判決日期│99年10月29日│99年10月29日│99年10月29日│├───┼────┼────────┼────────┼────────┤││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緝│99年度易緝│99年度易緝││判決││第10號│第10號│第10號││││││││├────┼────────┼────────┼────────┤││判決│99年11月30日│99年11月30日│99年11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執助字第1號(編│執助字第1號(編│執助字第1號(編│││號2至47號曾定應│號2至47號曾定應│號2至47號曾定應│││執行刑2年2月)│執行刑2年2月)│執行刑2年2月)│├────────┼────────┼────────┼────────┤│編號│34│35│3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減為有期徒刑2│。減為有期徒刑2│。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如易科│月又15日,如易科│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罰金,以新臺幣1│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仟元折算1日。│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6年3月9日│96年3月9日│96年3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宜蘭地檢96年度偵│宜蘭地檢96年度偵│宜蘭地檢96年度偵│││字第858、1081、│字第858、1081、│字第858、1081、│││1304、1507、1875│1304、1507、1875│1304、1507、1875│││、1881號│、1881號│、1881號│├───┬────┼────────┼────────┼────────┤││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9年度易緝字│99年度易緝字│99年度易緝字││││第10號│第10號│第10號││├────┼────────┼────────┼────────┤││判決日期│99年10月29日│99年10月29日│99年10月29日│├───┼────┼────────┼────────┼────────┤││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緝│99年度易緝│99年度易緝││判決││第10號│第10號│第10號││││││││├────┼────────┼────────┼────────┤││判決│99年11月30日│99年11月30日│99年11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執助字第1號(編│執助字第1號(編│執助字第1號(編│││號2至47號曾定應│號2至47號曾定應│號2至47號曾定應│││執行刑2年2月)│執行刑2年2月)│執行刑2年2月)│├────────┼────────┼────────┼────────┤│編號│37│38│3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減為有期徒刑2│。減為有期徒刑2│。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如易科│月又15日,如易科│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罰金,以新臺幣1│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仟元折算1日。│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6年3月28日│96年4月4日│96年4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宜蘭地檢96年度偵│宜蘭地檢96年度偵│宜蘭地檢96年度偵│││字第858、1081、│字第858、1081、│字第858、1081、│││1304、1507、1875│1304、1507、1875│1304、1507、1875│││、1881號│、1881號│、1881號│├───┬────┼────────┼────────┼────────┤││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9年度易緝字│99年度易緝字│99年度易緝字││││第10號│第10號│第10號││├────┼────────┼────────┼────────┤││判決日期│99年10月29日│99年10月29日│99年10月29日│├───┼────┼────────┼────────┼────────┤││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緝│99年度易緝│99年度易緝││判決││第10號│第10號│第10號││││││││├────┼────────┼────────┼────────┤││判決│99年11月30日│99年11月30日│99年11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執助字第1號(編│執助字第1號(編│執助字第1號(編│││號2至47號曾定應│號2至47號曾定應│號2至47號曾定應│││執行刑2年2月)│執行刑2年2月)│執行刑2年2月)│├────────┼────────┼────────┼────────┤│編號│40│41│4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減為有期徒刑2│。減為有期徒刑2│。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如易科│月又15日,如易科│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罰金,以新臺幣1│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仟元折算1日。│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6年4月8日│96年4月9日│96年4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宜蘭地檢96年度偵│宜蘭地檢96年度偵│宜蘭地檢96年度偵│││字第858、1081、│字第858、1081、│字第858、1081、│││1304、1507、1875│1304、1507、1875│1304、1507、1875│││、1881號│、1881號│、1881號│├───┬────┼────────┼────────┼────────┤││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9年度易緝字│99年度易緝字│99年度易緝字││││第10號│第10號│第10號││├────┼────────┼────────┼────────┤││判決日期│99年10月29日│99年10月29日│99年10月29日│├───┼────┼────────┼────────┼────────┤││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緝│99年度易緝│99年度易緝││判決││第10號│第10號│第10號││││││││├────┼────────┼────────┼────────┤││判決│99年11月30日│99年11月30日│99年11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執助字第1號(編│執助字第1號(編│執助字第1號(編│││號2至47號曾定應│號2至47號曾定應│號2至47號曾定應│││執行刑2年2月)│執行刑2年2月)│執行刑2年2月)│├────────┼────────┼────────┼────────┤│編號│43│44│45│├────────┼────────┼────────┼────────┤│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減為有期徒刑2│。減為有期徒刑2│。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如易科│月又15日,如易科│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罰金,以新臺幣1│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仟元折算1日。│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6年4月11日│96年4月11日│96年4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宜蘭地檢96年度偵│宜蘭地檢96年度偵│宜蘭地檢96年度偵│││字第858、1081、│字第858、1081、│字第858、1081、│││1304、1507、1875│1304、1507、1875│1304、1507、1875│││、1881號│、1881號│、1881號│├───┬────┼────────┼────────┼────────┤││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9年度易緝字│99年度易緝字│99年度易緝字││││第10號│第10號│第10號││├────┼────────┼────────┼────────┤││判決日期│99年10月29日│99年10月29日│99年10月29日│├───┼────┼────────┼────────┼────────┤││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緝│99年度易緝│99年度易緝││判決││第10號│第10號│第10號││││││││├────┼────────┼────────┼────────┤││判決│99年11月30日│99年11月30日│99年11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執助字第1號(編│執助字第1號(編│執助字第1號(編│││號2至47號曾定應│號2至47號曾定應│號2至47號曾定應│││執行刑2年2月)│執行刑2年2月)│執行刑2年2月)│├────────┼────────┼────────┼────────┤│編號│46│47│48│├────────┼────────┼────────┼────────┤│罪名│詐欺│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1年8月│││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減為有期徒刑2│。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如易科│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6年4月11日│96年4月11日│98年1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宜蘭地檢96年度偵│宜蘭地檢96年度偵│高雄地檢98年度偵│││字第858、1081、│字第858、1081、│字第4136號│││1304、1507、1875│1304、1507、1875││││、1881號│、1881號││├───┬────┼────────┼────────┼────────┤││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9年度易緝字│99年度易緝字│99年度訴緝字││││第10號│第10號│第115號││├────┼────────┼────────┼────────┤││判決日期│99年10月29日│99年10月29日│99年12月15日│├───┼────┼────────┼────────┼────────┤││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緝│99年度易緝│99年度訴緝││判決││第10號│第10號│第115號││││││││├────┼────────┼────────┼────────┤││判決│99年11月30日│99年11月30日│100年1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執助字第1號(編│執助字第1號(編│執字第2355號(編│││號2至47號曾定應│號2至47號曾定應│號48至49號曾定應│││執行刑2年2月)│執行刑2年2月)│執行刑1年10月)│├────────┼────────┼────────┼────────┤│編號│49│││├────────┼────────┼────────┼────────┤│罪名│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年1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98年度偵│││││字第4136號│││├───┬────┼────────┼────────┼────────┤││法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9年度訴緝字││││││第115號││││├────┼────────┼────────┼────────┤││判決日期│99年12月15日│││├───┼────┼────────┼────────┼────────┤││法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緝││││判決││第115號││││││││││├────┼────────┼────────┼────────┤││判決│100年1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355號(編│││││號48至49號曾定應│││││執行刑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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