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67號原告 湯曜誠 訴訟代理人 姜照斌 律師被告宜鋒行工程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陳明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向本院聲請選任被告之特別代理人,而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七日裁定選任陳明暉律師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本院審酌兩造間本案訴訟之繁簡程度及特別代理人為被告處理訴訟事件進行準備、參與言詞辯論、提出書狀等所需費之時間與專業、勞務之性質,核定選任陳明暉律師為被告特別代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叁萬元,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書記官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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