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重訴字第320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魏緒孟 律師
鄭曉東 律師被告 伍顏用 訴訟代理人 黃欽德 被告 顏春錡 訴訟代理人 顏文玲
顏瑞柳 被告林 張瓊明 訴訟代理人 林啟新 被告 王麒福 訴訟代理人 王鳳英 被告 謝碧 玉
李 周秀娥 林 蘇秀琴 莊鄭忍 賴 陳秀月 黃注恩 謝江 都 陳巖 郭鎮南 黃秋欽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 李周秀娥 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上如附圖一所示八五八(A)部分(面積八點零四平方公尺)、同段八五九地號土地上如附圖一所示八五九(A)部分(面積三點四一平方公尺)、同段八六五地號土地上如附圖一所示八六五(A)部分(面積十七點八四平方公尺)及同段八六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一所示八六0地號(面積三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清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予原告。
被告 謝碧玉 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上如附圖一所示八五八(B)部分(面積三點三五平方公尺)、同段八六五地號土地上如附圖一所示八六五(B)、附圖二所示編號G、H共用壁二分之一、I部分(面積三十七點二二六、0點四九九、0點七0六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清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予原告。
被告 林蘇秀琴 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上如附圖一所示八五八(C)部分(面積三點九四平方公尺)及同段八六五地號土地上如附圖一所示八六五(C)部分(面積二十三點七六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清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予原告。
被告 莊鄭忍應 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上如附圖一所示八五八(D)部分(面積二點八七平方公尺)、同段八六五地號土地上如附圖一所示八六五(D)部分(面積二十八點五平方公尺)及同段八七五地號土地上如附圖一所示八七五(H)部分(面積一點三七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清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予原告。
被告 賴陳秀月 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上如附圖一所示八五八(E)部分(面積二點五平方公尺)、同段八六五地號土地上如附圖一所示八六五(E)部分(面積二十四點五四平方公尺)及同段八七五地號土地上如附圖一所示八七五(I)部分(面積一點四四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清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予原告。
被告黃注恩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上如附圖二所示編號C及G、H共用壁二分之一部分(面積二十點六七
七、0點四九九平方公尺)及同段八七五地號土地上如附圖二所示D部分(面積四點三0六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清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予原告。
被告 謝江都 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上如附圖一所示八七五(K)部分(面積六點七三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清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予原告。
被告顏春錡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上如附圖一所示八七五(G)、(E)部分(面積四十四點九三、六十一點七七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清除,並將上開土地及該地號土地上防火巷空地部分(面積二十點六六四平方公尺)返還予原告。
被告伍顏用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上如附圖一所示八七五(F)部分(面積十三點三四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清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予原告。
被告陳巖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上如附圖一所示八七四(B)部分(面積0點四一平方公尺)及同段八七五地號土地上如附圖一所示八七五(B)部分(面積十五點六六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清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予原告。
被告 林張瓊明 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上如附圖一所示八七四(C)部分(面積0點四平方公尺)及同段八七五地號土地上如附圖一所示八七五(C)部分(面積十二點二七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清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予原告。
被告王麒福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上如附圖一所示八七四(D)部分(面積二點三二平方公尺)及同段八七五地號土地上如附圖一所示八七五(D)部分(面積十四點四八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清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予原告。
被告郭鎮南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上如附圖一所示八七五(J)部分(面積一點五八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清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予原告。
被告黃秋欽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上如附圖一所示八七四(A)部分(面積0點一平方公尺)及同段八七五地號土地上如附圖一所示八七五(A)部分(面積四點四六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清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予原告。
被告各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二合計欄所示之金額,暨自民國一00年五月十四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各按月給付原告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四所示比例負擔之。
本判決第一項至第十四項所示拆屋還地之履行期間為陸個月。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顏春錡、莊鄭忍、謝江都、郭鎮南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到場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已由 張兆順 變更為 陳裕璋 ,再由陳裕璋變更為 簡明仁 ,再變更為蔡慶年,有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05頁、第309頁),茲據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先後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一第102頁、第299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及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以被告伍顏用、謝碧玉、顏春錡無合法使用權源,占用其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858、859、860、865、874、875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故起訴請求被告等人拆除占用之地上物,將前開土地返還原告,並請求被告各給付新臺幣(下同)201,185元、674,550元、920,820元,及均自民國97年1月1日起至返還占用之土地日止,按月給付原告3,353元、11,242元、15,347元(見本院卷一第3頁)。嗣於訴訟中分別具狀追加被告李周秀娥、林蘇秀琴、莊鄭忍、賴陳秀月、黃注恩、謝江都、陳巖、林張瓊明、王麒福、郭鎮南、 林侯委 、黃秋欽為被告,另又撤回對被告林侯委之起訴(見本院卷一第48至52頁、第213頁、卷二第21頁、第22頁),並將聲明更正為各被告應將坐落於系爭土地上各自占有如附圖一、附圖二所示之地上建物拆除、地上物清除(各被告占用面積、位置均如附表一所示),將土地返還原告,並應各給付原告如附表一備註欄所載原告請求之自最後追加起訴狀送達日回溯5年之占用利益金額,及均自100年5月14日起至返還占用之土地日止,按月給付原告如上開備註欄所載之每月占用利益金額(見本院卷二第
21頁、第27至28頁、第59頁)。核原告請求利益之主張具有社會共通性及關聯性,且原告起訴時主張之事實及證據資料,於追加之訴大多得加以利用,無礙於被告之程序保障,又追加之訴與原起訴請求之基礎事實應屬同一,且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揆諸前引規定,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等人明知坐落系爭土地為原告所有,仍分別興建地上建物而無權占用系爭土地如附表一所示之範圍,又被告先後雖曾於83年間共同向原告申請承租、承購占用土地,惟皆因兩造未具共識而無法達成協議,然被告迄今仍無權占用系爭土地,原告自得依法請求被告返還各占用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又被告因占用系爭土地受有利益,致原告受有相當租金之損害,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79條之規定提起本訴,請求拆屋還地,並請求自最後追加起訴狀繕本(即民事準備㈡狀)送達時即100年5月13日回溯5年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利得,暨自100年5月14日起至返還占用土地之日止之每月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並聲明:㈠被告應各自將附表一所示之土地上之建物拆除,清除地上物,將土地交還原告;㈡原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一備註欄所載之五年占用利益金額,及均自100年5月14日起至返還占用之土地日止,按月給付原告如附表一備註欄所載之每月占用利益金額。
二、被告顏春錡、莊鄭忍、郭鎮南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等於前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所為,暨其他到場被告則以:
被告確有在原告所有之系爭土地上興建建物,並無權占用系爭土地迄今,亦曾向原告表示願意承租或承買,迄今並仍有意願承買占用之土地,惟雙方尚在洽談而無法達成協議等語置辯,並求為駁回原告之訴。
三、被告謝江都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㈠原告請求被告拆屋還地,有無理由?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民法第767條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其所有,被告無合法權源占用系爭土地如附表一所示部分之土地,被告雖曾於83年間向原告申請承租、承購占用土地,惟兩造無法達成協議,原告依法得請求拆屋還地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土地謄本、申請書、原告函文、照片、地籍圖及申請書為證,並有本院勘驗筆錄、複丈成果圖、台灣省測量技師公會鑑測成果報告書在卷為稽(見本院卷一第9頁至第22頁、第120至122頁、第233頁、本院卷二第9至12頁、第29至30頁),而到庭之被告對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原告所有及其等無權占用系爭土地如附表一所示之面積等節並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32頁、第295頁、第296頁、卷二第59至61頁),另被告謝江都對原告主張之事實,既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亦應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堪信為真實。故原告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如附表一所示部分之地上物拆除及將地上物清除後,將土地騰空返還原告,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有無理由?若有
,應以若干金額為適當?⒈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民法第179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無權占有他人之不動產,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有最高法院61年臺上字第1695號判例可資參照。經查,被告無合法權源而占用系爭土地如附表一所示一節,業已認明如前,則揆諸上開說明,被告於占用系爭土地期間,即受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致原告受有同額之損害,故原告主張得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自屬有據。
⒉次按,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
總價年息10﹪為限;此一規定於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亦準用之,土地第97條第1項及第10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基地租金之數額,除以基地申報地價為基礎外,尚須斟酌基地之位置、工商業繁榮之程度、承租人利用基地之經濟價值及所受利益等項,以為決定,並非必達申報總地價年息10﹪最高額,此亦有最高法院68年臺上字第3071號判例可資參照。經查,系爭土地坐落於高雄市○○區○○街、 五福 四路交岔路口附近,鄰近鹽埕國小、市場、鹽埕埔捷運站等處,交通、生活機能尚佳等情,業經本院至現場勘驗屬實,並有勘驗筆錄及勘驗照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6頁、第330至331頁),是本院斟酌系爭土地之開發現況、地處位置、工商業繁榮程度、社會經濟狀況暨被告利用該地之房屋老舊,多數僅供自用,所受利益非高等情,認原告就系爭土地請求依法定租金之以土地申報地價年息10%計算其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利得尚屬過高,應以5%計算較為適當。又系爭6筆土地自93年1月起之申報地價,各如附表二之申報地價欄所載,此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9至14頁、卷二第61至67頁、第70-81頁),據此計算自最後追加被告黃秋欽之書狀送達之100年5月13日往前回溯5年期間,被告無權占有系爭土地如附圖一、二所示面積所受之不當得利各如附表二所示。另各被告自100年5月14日起至返還占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之日止,每月可獲得相當於租金之金額則如附表三所示。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二之不當得利,及自100年
5月14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如附表三所示之不當得利部分,均屬有據,逾此部分之請求,即無理由,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各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並各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及均自100年5月14日起至交還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又拆屋還地,非立時可就,本院斟酌實際情況,及被告等人居住附表一所示之建物,時間已有多年,搬遷不易等情,酌定履行期間為六個月,以資兼顧。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本院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均無影響,不再逐一贅述,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淑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書記官許琇淳附表一:
┌──┬────┬──────────┬─────┬────────┬───────────┐│編號│姓名│占用範圍│占用面積(│占用土地之地上物│備註│││││平方公尺)│門牌號碼│(原告請求被告5年占用│││││││利益之金額及每月占用利│││││││益之金額)│├──┼────┼──────────┼─────┼────────┼───────────┤│1│李周秀娥│附圖一編號858(A)│8.04│高雄市鹽埕區 瀨南 │5年占用利益:505,885元│││├──────────┼─────┤街137號│││││附圖一編號859(A)│3.41││每月占用利益:8,431元│││├──────────┼─────┤│││││附圖一編號865(A)│17.84│││││├──────────┼─────┤│││││附圖一編號860│3│││││├──────────┼─────┤│││││合計│32.29│││├──┼────┼──────────┼─────┼────────┼───────────┤│2│謝碧玉│附圖一編號858(B)│3.35│高雄市鹽埕區瀨南│5年占用利益:633,985│││├──────────┼─────┤街137之2號│元││││附圖二編號865(B)│37.226│││││├──────────┼─────┤│每月占用利益:10,566元││││附圖二編號G、H共用壁│0.499││││││(G、H為黃注恩與謝│││││││碧玉之建物之共用壁,│││││││二人占用面積各二分之│││││││一)││││││├──────────┼─────┤│││││附圖二編號I(為謝碧│0.706││││││玉占用建物之外壁)││││││├──────────┼─────┤│││││合計│41.781│││├──┼────┼──────────┼─────┼────────┼───────────┤│3│林蘇秀琴│附圖一編號858(C)│3.94│高雄市鹽埕區瀨南│5年占用利益:424,265元│││├──────────┼─────┤街137之3號│││││附圖一編號865(C)│23.76││每月占用利益:7,071元│││├──────────┼─────┤│││││合計│27.7│││├──┼────┼──────────┼─────┼────────┼───────────┤│4│莊鄭忍│附圖一編號858(D)│2.87│高雄市鹽埕區瀨南│5年占用利益:487,420元│││├──────────┼─────┤街137之4號│││││附圖一編號865(D)│28.5││每月占用利益:8,123元│││├──────────┼─────┤│││││附圖一編號875(H)│1.37│││││├──────────┼─────┤│││││合計│32.74│││├──┼────┼──────────┼─────┼────────┼───────────┤│5│賴陳秀月│附圖一編號858(E)│2.5│高雄市鹽埕區瀨南│5年占用利益:422,200元│││├──────────┼─────┤街137之5號│││││附圖一編號865(E)│24.54││每月占用利益:7,036元│││├──────────┼─────┤│││││附圖一編號875(I)│1.44│││││├──────────┼─────┤│││││合計│28.48│││├──┼────┼──────────┼─────┼────────┼───────────┤│6│黃注恩│附圖二編號865(C)│20.677│高雄市鹽埕區瀨南│5年占用利益:350,740元│││├──────────┼─────┤街133號│││││附圖二編號875(D)│4.306││每月占用利益:5,845元│││├──────────┼─────┤│││││附圖二編號G、H共用壁│0.499││││││(G、H為黃注恩與謝│││││││碧玉之建物之共用壁,│││││││二人占用面積各二分之│││││││一)││││││├──────────┼─────┤│││││合計│25.482│││├──┼────┼──────────┼─────┼────────┼───────────┤│7│謝江都│附圖一編號875(K)│6.73│高雄市鹽埕區五福│5年占用利益:52,075元││││││四路226號││││││││每月占用利益:867元│├──┼────┼──────────┼─────┼────────┼───────────┤│8│顏春錡│附圖一編號875(G)│44.93│高雄市鹽埕區五福│5年占用利益:985,540元│││├──────────┼─────┤四路226之1號│││││附圖一編號875(E)│61.77││每月占用利益:16,425元││││鐵皮屋││││││├──────────┼─────┤│││││附圖一編號875防火巷│20.664││││││空地(依附圖二之測量│││││││結果,該空地上之面積│││││││應扣除黃注恩之D建物│││││││面積4.306平方公尺)││││││├──────────┼─────┤│││││合計│127.364│││├──┼────┼──────────┼─────┼────────┼───────────┤│9│伍顏用│附圖一編號875(F)│13.34│高雄市鹽埕區五福│5年占用利益:103,220元││││││四路228號││││││││每月占用利益:1,720元│├──┼────┼──────────┼─────┼────────┼───────────┤│10│陳巖│附圖一編號874(B)│0.41│高雄市鹽埕區五福│5年占用利益:124,225元│││├──────────┼─────┤四路232之7號│││││附圖一編號875(B)│15.66││每月占用利益:2,070元│││├──────────┼─────┤│││││合計│16.07│││├──┼────┼──────────┼─────┼────────┼───────────┤│11│林張瓊明│附圖一編號874(C)│0.4│高雄市鹽埕區五福│5年占用利益:97,920元│││├──────────┼─────┤四路232之6號│││││附圖一編號875(C)│12.27││每月占用利益:1,632元│││├──────────┼─────┤│││││合計│12.67│││├──┼────┼──────────┼─────┼────────┼───────────┤│12│王麒福│附圖一編號874(D)│2.32│高雄市鹽埕區五福│5年占用利益:129,305元│││├──────────┼─────┤四路232之2號│││││附圖一編號875(D)│14.48││每月占用利益:2,155元│││├──────────┼─────┤│││││合計│16.8│││├──┼────┼──────────┼─────┼────────┼───────────┤│13│郭鎮南│附圖一編號875(J)│1.58│高雄市鹽埕區瀨南│5年占用利益:12,225元││││││街137之6號││││││││每月占用利益:203元│├──┼────┼──────────┼─────┼────────┼───────────┤│14│黃秋欽│附圖一編號874(A)│0.1│高雄市鹽埕區五福│5年占用利益:35,250元│││├──────────┼─────┤四路232之8號│││││附圖一編號875(A)│4.46││每月占用利益:587元│││├──────────┼─────┤│││││合計│4.56│││└──┴────┴──────────┴─────┴────────┴───────────┘附表二:
┌──┬────┬───────┬───────┬──────┬───────────────┐│編號│姓名│無權占用土地之│占用期間(自最│申報地價│申報地價×占用面積×年息率÷12││││位置與面積│後追加起訴狀送││個月×期間=應給付之不當得利金│││││達日回溯5年)││額(元以下四捨五入)│├──┼────┼───────┼───────┼──────┼───────────────┤│1│李周秀娥│附圖一編號858│95年5月14日起│⑴93年1月起│⑴95年5月14日至95年12月31日計││││(A)所示部分│至100年5月13日│-34,571元│232日:││││面積8.04平方公│止││34,571元×8.04㎡×5%÷365×232││││尺│││=8,834元││││││⑵96年1月起│││││││-34,571.2元│⑵96年1月起至98年12月31日止││││││元│計3年:│││││││34,571.2元×8.04㎡×5%×3=││││││⑶99年1月起│41,693元││││││-31,210元││││││││⑶99年1月起至100年5月13日止計│││││││1年又133日即498日│││││││31,210元×8.04㎡×5%÷365×498│││││││=17,118元│││├───────┼───────┼──────┼───────────────┤│││附圖一編號859│同上│同上│⑴95年5月14日至95年12月31日計││││(A)所示部分│││232日:││││面積3.41平方公│││34,571元×3.41㎡×5%÷365×232││││尺│││=3,747元││││││││││││││⑵96年1月起至98年12月31日止│││││││計3年:│││││││34,571.2元×3.41㎡×5%×3=│││││││17,683元││││││││││││││⑶99年1月起至100年5月13日止計│││││││1年又133日即498日│││││││31,210元×3.41㎡×5%÷365×498│││││││=7,260元││││││││││├───────┼───────┼──────┼───────────────┤│││附圖一編號865│同上│⑴93年1月起│⑴95年5月14日至95年12月31日計││││(A)所示部分││-29,981元│232日:││││面積17.84平方│││29,981元×17.84㎡×5%÷365×││││公尺│││232=16,998元││││││⑵96年1月起│││││││-29,980元│⑵96年1月起至98年12月31日止│││││││計3年:│││││││29,980元×17.84㎡×5%×3=││││││⑶99年1月起│80,226元││││││-27,199.2元││││││││⑶99年1月起至100年5月13日止計│││││││1年又133日即498日│││││││27,199.2元×17.84㎡×5%÷365│││││││×498=33,102元││││││││││├───────┼───────┼──────┼───────────────┤│││附圖一編號860│同上│⑴93年1月起│⑴95年5月14日至95年12月31日計││││所示部分面積3││-27,034元│232日:││││平方公尺│││27,034元×3㎡×5%÷365×232│││││││=2,577元││││││⑵96年1月起│││││││-27,034元│⑵96年1月起至98年12月31日止│││││││計3年:│││││││27,034元×3㎡×5%×3=││││││⑶99年1月起│12,165元││││││-24,560元││││││││⑶99年1月起至100年5月13日止計│││││││1年又133日即498日│││││││24,560元×3㎡×5%÷365×498│││││││=5,026元│││├───────┼───────┼──────┼───────────────┤│││合計│││246,429元│├──┼────┼───────┼───────┼──────┼───────────────┤│2│謝碧玉│附圖一編號858│同上│⑴93年1月起│⑴95年5月14日至95年12月31日計││││(B)所示部分││-34,571元│232日:││││面積3.35平方公│││34,571元×3.35㎡×5%÷365×││││尺│││232=3,681元││││││⑵96年1月起│││││││-34,571.2元│⑵96年1月起至98年12月31日止│││││││計3年:││││││⑶99年1月起│34,571.2元×3.35㎡×5%×3=││││││-31,210元│17,372元││││││││││││││⑶99年1月起至100年5月13日止計│││││││1年又133日即498日│││││││31,210元×3.35㎡×5%÷365×│││││││498=7,133元│││├───────┼───────┼──────┼───────────────┤│││附圖二編號865│同上│⑴93年1月起│⑴95年5月14日至95年12月31日計││││(B)、(G)、││-29,981元│232日:││││(H)、(I)所│││29,981元×38.431㎡×5%÷365×││││示部分面積共計│││232=36,618元││││38.431平方公││⑵96年1月起│││││尺││-29,980元│⑵96年1月起至98年12月31日止│││││││計3年:│││││││29,980元×38.431㎡×5%×3=││││││⑶99年1月起│172,824元││││││-27,199.2元││││││││⑶99年1月起至100年5月13日止計│││││││1年又133日即498日│││││││27,199.2元×38.431㎡×5%÷365│││││││×498=71,309元│││├───────┼───────┼──────┼───────────────┤│││合計│││308,937元│├──┼────┼───────┼───────┼──────┼───────────────┤│3│林蘇秀琴│附圖一編號858│同上│⑴93年1月起│⑴95年5月14日至95年12月31日計││││(C)所示部分││-34,571元│232日:││││面積3.94平方公│││34,571元×3.94㎡×5%÷365×││││尺│││232=4,329元││││││⑵96年1月起│││││││-34,571.2元│⑵96年1月起至98年12月31日止│││││││計3年:││││││⑶99年1月起│34,571.2元×3.94㎡×5%×3=││││││-31,210元│20,432元││││││││││││││⑶99年1月起至100年5月13日止計│││││││1年又133日即498日│││││││31,210元×3.94㎡×5%÷365×│││││││498=8,389元│││├───────┼───────┼──────┼───────────────┤│││附圖一編號865│同上│⑴93年1月起│⑴95年5月14日至95年12月31日計││││(C)所示部分││-29,981元│232日:││││面積23.76平方│││29,981元×23.76㎡×5%÷365×││││公尺│││232=22,639元││││││⑵96年1月起│││││││-29,980元│⑵96年1月起至98年12月31日止│││││││計3年:│││││││29,980元×23.76㎡×5%×3=││││││⑶99年1月起│106,849元││││││-27,199.2元││││││││⑶99年1月起至100年5月13日止計│││││││1年又133日即498日│││││││27,199.2元×23.76㎡×5%÷365│││││││×498=44,087元│││├───────┼───────┼──────┼───────────────┤│││合計│││206,725元│├──┼────┼───────┼───────┼──────┼───────────────┤│4│莊鄭忍│附圖一編號858│同上│⑴93年1月起│⑴95年5月14日至95年12月31日計││││(D)所示部分││-34,571元│232日:││││面積2.87平方公│││34,571元×2.87㎡×5%÷365×││││尺│││232=3,153元││││││⑵96年1月起│││││││-34,571.2│⑵96年1月起至98年12月31日止││││││元│計3年:│││││││34,571.2元×2.87㎡×5%×3=││││││⑶99年1月起│14,883元││││││-31,210元││││││││⑶99年1月起至100年5月13日止計│││││││1年又133日即498日│││││││31,210元×2.87㎡×5%÷365×│││││││498=6,111元│││├───────┼───────┼──────┼───────────────┤│││附圖一編號865│同上│⑴93年1月起│⑴95年5月14日至95年12月31日計││││(D)所示部分││-29,981元│232日:││││面積28.5平方公│││29,981元×28.5㎡×5%÷365×││││尺│││232=27,155元││││││⑵96年1月起│││││││-29,980元│⑵96年1月起至98年12月31日止│││││││計3年:│││││││29,980元×28.5㎡×5%×3=││││││⑶99年1月起│128,165元││││││-27,199.2元││││││││⑶99年1月起至100年5月13日止計│││││││1年又133日即498日│││││││27,199.2元×28.5㎡×5%÷365×│││││││498=52,882元│││├───────┼───────┼──────┼───────────────┤│││附圖一編號875│同上│⑴93年1月起│⑴95年5月14日至95年12月31日計││││(H)所示部分││-15,476元│232日:││││面積1.37平方公│││15,476元×1.37㎡×5%÷365×││││尺│││232=674元││││││⑵96年1月起│││││││-15,476元│⑵96年1月起至98年12月31日止│││││││計3年:│││││││15,476元×1.37㎡×5%×3=││││││⑶99年1月起│3,180元││││││-15,247.2元││││││││⑶99年1月起至100年5月13日止計│││││││1年又133日即498日│││││││15,247.2元×1.37㎡×5%÷365×│││││││498=1,425元│││├───────┼───────┼──────┼───────────────┤│││合計│││237,628元│├──┼────┼───────┼───────┼──────┼───────────────┤│5│賴陳秀月│附圖一編號858│同上│⑴93年1月起│⑴95年5月14日至95年12月31日計││││(E)所示部分││-34,571元│232日:││││面積2.5平方公│││34,571元×2.5㎡×5%÷365×232││││尺│││=2,747元││││││⑵96年1月起│││││││-34,571.2元│⑵96年1月起至98年12月31日止│││││││計3年:│││││││34,571.2元×2.5㎡×5%×3=││││││⑶99年1月起│12,964元││││││-31,210元││││││││⑶99年1月起至100年5月13日止計│││││││1年又133日即498日│││││││31,210元×2.5㎡×5%÷365×498│││││││=5,323元│││├───────┼───────┼──────┼───────────────┤│││附圖一編號865│同上│⑴93年1月起│⑴95年5月14日至95年12月31日計││││(E)所示部分││-29,981元│232日:││││面積24.54平方│││29,981元×24.54㎡×5%÷365×││││公尺│││232=23,382元││││││⑵96年1月起│││││││-29,980元│⑵96年1月起至98年12月31日止│││││││計3年:│││││││29,980元×24.54㎡×5%×3=││││││⑶99年1月起│110,356元││││││-27,199.2元││││││││⑶99年1月起至100年5月13日止計│││││││1年又133日即498日│││││││27,199.2元×24.54㎡×5%÷365│││││││×498=45,534元│││├───────┼───────┼──────┼───────────────┤│││附圖一編號875│同上│⑴93年1月起│⑴95年5月14日至95年12月31日計││││(I)所示部分││-15,476元│232日:││││面積1.44平方公│││15,476元×1.44㎡×5%÷365×││││尺│││232=708元││││││⑵96年1月起│││││││-15,476元│⑵96年1月起至98年12月31日止│││││││計3年:│││││││15,476元×1.44㎡×5%×3=││││││⑶99年1月起│3,343元││││││-15,247.2元││││││││⑶99年1月起至100年5月13日止計│││││││1年又133日即498日│││││││15,247.2元×1.44㎡×5%÷365×│││││││498=1,498元│││├───────┼───────┼──────┼───────────────┤│││合計│││205,855元│├──┼────┼───────┼───────┼──────┼───────────────┤│6│黃注恩│附圖一編號865│同上│⑴93年1月起│⑴95年5月14日至95年12月31日計││││(C)、(G)││-29,981元│232日:││││、(H)所示部│││29,981元×21.176㎡×5%÷365×││││分面積21.176平│││232=20,177元││││方公尺││⑵96年1月起│││││││-29,980元│⑵96年1月起至98年12月31日止│││││││計3年:│││││││29,980元×21.176㎡×5%×3=││││││⑶99年1月起│95,228元││││││-27,199.2元││││││││⑶99年1月起至100年5月13日止計│││││││1年又133日即498日│││││││27,199.2元×21.176㎡×5%÷365│││││││×498=39,292元│││├───────┼───────┼──────┼───────────────┤│││附圖一編號875│同上│⑴93年1月起│⑴95年5月14日至95年12月31日計││││(D)所示部分││-15,476元│232日:││││面積4.306平方│││15,476元×4.306㎡×5%÷365×││││公尺│││232=2,118元││││││⑵96年1月起│││││││-15,476元│⑵96年1月起至98年12月31日止│││││││計3年:│││││││15,476元×4.306㎡×5%×3=││││││⑶99年1月起│9,996元││││││-15,247.2元││││││││⑶99年1月起至100年5月13日止計│││││││1年又133日即498日│││││││15,247.2元×4.306㎡×5%÷365│││││││×498=4,479元│││├───────┼───────┼──────┼───────────────┤│││合計│││171,290元│├──┼────┼───────┼───────┼──────┼───────────────┤│7│謝江都│附圖一編號875│同上│⑴93年1月起│⑴95年5月14日至95年12月31日計││││(K)所示部分││-15,476元│232日:││││面積6.73平方公│││15,476元×6.73㎡×5%÷365×││││尺│││232=3,310元││││││⑵96年1月起│││││││-15,476元│⑵96年1月起至98年12月31日止│││││││計3年:│││││││15,476元×6.73㎡×5%×3=││││││⑶99年1月起│15,623元││││││-15,247.2元││││││││⑶99年1月起至100年5月13日止計│││││││1年又133日即498日│││││││15,247.2元×6.73㎡×5%÷365×│││││││498=7,000元│││├───────┼───────┼──────┼───────────────┤│││合計│││25,933元│├──┼────┼───────┼───────┼──────┼───────────────┤│8│顏春錡│附圖一編號875│同上│⑴93年1月起│⑴95年5月14日至95年12月31日計││││(G)、(E)││-15,476元│232日:││││、防火巷空地所│││15,476元×127.364㎡×5%÷365││││示部分面積共計│││×232=62,643元││││127.364平方││⑵96年1月起│││││公尺││-15,476元│⑵96年1月起至98年12月31日止│││││││計3年:│││││││15,476元×127.364㎡×5%×3=││││││⑶99年1月起│295,663元││││││-15,247.2元││││││││⑶99年1月起至100年5月13日止計│││││││1年又133日即498日│││││││15,247.2元×127.364㎡×5%÷│││││││365×498=132,478元│││├───────┼───────┼──────┼───────────────┤│││合計│││490,784元│├──┼────┼───────┼───────┼──────┼───────────────┤│9│伍顏用│附圖一編號875│同上│⑴93年1月起│⑴95年5月14日至95年12月31日計││││(F)所示部分││-15,476元│232日:││││面積13.34平方│││15,476元×13.34㎡×5%÷365×││││公尺│││232=6,561元││││││⑵96年1月起│││││││-15,476元│⑵96年1月起至98年12月31日止│││││││計3年:│││││││15,476元×13.34㎡×5%×3=││││││⑶99年1月起│30,967元││││││-15,247.2元││││││││⑶99年1月起至100年5月13日止計│││││││1年又133日即498日│││││││15,247.2元×13.34㎡×5%÷365│││││││×498=13,876元│││├───────┼───────┼──────┼───────────────┤│││合計│││51,404元│├──┼────┼───────┼───────┼──────┼───────────────┤│10│陳巖│附圖一編號874│同上│⑴93年1月起│⑴95年5月14日至95年12月31日計││││(B)所示部分││-14,880元│232日:││││面積0.41平方公│││14,880元×0.41㎡×5%÷365×││││尺│││232=194元││││││⑵96年1月起│││││││-14,880元│⑵96年1月起至98年12月31日止│││││││計3年:│││││││14,880元×0.41㎡×5%×3=││││││⑶99年1月起│915元││││││-14,800元││││││││⑶99年1月起至100年5月13日止計│││││││1年又133日即498日│││││││14,800元×0.41㎡×5%÷365×│││││││498=414元│││├───────┼───────┼──────┼───────────────┤│││附圖一編號875│同上│⑴93年1月起│⑴95年5月14日至95年12月31日計││││(B)所示部分││-15,476元│232日:││││面積15.66平方│││15,476元×15.66㎡×5%÷365×││││公尺│││232=7,702元││││││⑵96年1月起│││││││-15,476元│⑵96年1月起至98年12月31日止│││││││計3年:│││││││15,476元×15.66㎡×5%×3=││││││⑶99年1月起│36,353元││││││-15,247.2元││││││││⑶99年1月起至100年5月13日止計│││││││1年又133日即498日│││││││15,247.2元×15.66㎡×5%÷365│││││││×498=16,289元│││├───────┼───────┼──────┼───────────────┤│││合計│││61,867元│├──┼────┼───────┼───────┼──────┼───────────────┤│11│林張瓊明│附圖一編號874│同上│⑴93年1月起│⑴95年5月14日至95年12月31日計││││(C)所示部分││-14,880元│232日:││││面積0.4平方公│││14,880元×0.4㎡×5%÷365×││││尺│││232=189元││││││⑵96年1月起│││││││-14,880元│⑵96年1月起至98年12月31日止│││││││計3年:│││││││14,880元×0.4㎡×5%×3=││││││⑶99年1月起│893元││││││-14,800元││││││││⑶99年1月起至100年5月13日止計│││││││1年又133日即498日│││││││14,800元×0.4㎡×5%÷365×│││││││498=404元│││├───────┼───────┼──────┼───────────────┤│││附圖一編號875│同上│⑴93年1月起│⑴95年5月14日至95年12月31日計││││(C)所示部分││-15,476元│232日:││││面積12.27平方│││15,476元×12.27㎡×5%÷365×││││公尺│││232=6,035元││││││⑵96年1月起│││││││-15,476元│⑵96年1月起至98年12月31日止│││││││計3年:│││││││15,476元×12.27㎡×5%×3=││││││⑶99年1月起│28,484元││││││-15,247.2元││││││││⑶99年1月起至100年5月13日止計│││││││1年又133日即498日│││││││15,247.2元×12.27㎡×5%÷365│││││││×498=12,763元│││├───────┼───────┼──────┼───────────────┤│││合計│││48,768元│├──┼────┼───────┼───────┼──────┼───────────────┤│12│王麒福│附圖一編號874│同上│⑴93年1月起│⑴95年5月14日至95年12月31日計││││(D)所示部分││-14,880元│232日:││││面積2.32平方公│││14,880元×2.32㎡×5%÷365×││││尺│││232=1,097元││││││⑵96年1月起│││││││-14,880元│⑵96年1月起至98年12月31日止│││││││計3年:│││││││14,880元×2.32㎡×5%×3=││││││⑶99年1月起│5,178元││││││-14,800元││││││││⑶99年1月起至100年5月13日止計│││││││1年又133日即498日│││││││14,800元×2.32㎡×5%÷365×│││││││498=2,342元│││├───────┼───────┼──────┼───────────────┤│││附圖一編號875│同上│⑴93年1月起│⑴95年5月14日至95年12月31日計││││(D)所示部分││-15,476元│232日:││││面積14.48平方│││15,476元×14.48㎡×5%÷365×││││公尺│││232=7,122元││││││⑵96年1月起│││││││-15,476元│⑵96年1月起至98年12月31日止│││││││計3年:│││││││15,476元×14.48㎡×5%×3=││││││⑶99年1月起│33,614元││││││-15,247.2元││││││││⑶99年1月起至100年5月13日止計│││││││1年又133日即498日│││││││15,247.2元×14.48㎡×5%÷365│││││││×498=15,061元│││├───────┼───────┼──────┼───────────────┤│││合計│││64,414元│├──┼────┼───────┼───────┼──────┼───────────────┤│13│郭鎮南│附圖一編號875│同上│⑴93年1月起│⑴95年5月14日至95年12月31日計││││(J)所示部分││-15,476元│232日:││││面積1.58平方公│││15,476元×1.58㎡×5%÷365×││││尺│││232=777元││││││⑵96年1月起│││││││-15,476元│⑵96年1月起至98年12月31日止│││││││計3年:│││││││15,476元×1.58㎡×5%×3=││││││⑶99年1月起│3,668元││││││-15,247.2元││││││││⑶99年1月起至100年5月13日止計│││││││1年又133日即498日│││││││15,247.2元×1.58㎡×5%÷365×│││││││498=1,643元│││├───────┼───────┼──────┼───────────────┤│││合計│││6,088元│├──┼────┼───────┼───────┼──────┼───────────────┤│14│黃秋欽│附圖一編號874│同上│⑴93年1月起│⑴95年5月14日至95年12月31日計││││(A)所示部分││-14,880元│232日:││││面積0.1平方公│││14,880元×0.1㎡×5%÷365×232││││尺│││=47元││││││⑵96年1月起│││││││-14,880元│⑵96年1月起至98年12月31日止│││││││計3年:│││││││14,880元×0.1㎡×5%×3=││││││⑶99年1月起│223元││││││-14,800元││││││││⑶99年1月起至100年5月13日止計│││││││1年又133日即498日│││││││14,800元×0.1㎡×5%÷365×498│││││││=101元│││├───────┼───────┼──────┼───────────────┤│││附圖一編號875│同上│⑴93年1月起│⑴95年5月14日至95年12月31日計││││(A)所示部分││-15,476元│232日:││││面積4.46平方公│││15,476元×4.46㎡×5%÷365×││││尺│││232=2,194元││││││⑵96年1月起│││││││-15,476元│⑵96年1月起至98年12月31日止│││││││計3年:│││││││15,476元×4.46㎡×5%×3=││││││⑶99年1月起│10,353元││││││-15,247.2元││││││││⑶99年1月起至100年5月13日止計│││││││1年又133日即498日│││││││15,247.2元×4.46㎡×5%÷365×│││││││498=4,639元│││├───────┼───────┼──────┼───────────────┤│││合計│││17,557元│└──┴────┴───────┴───────┴──────┴───────────────┘附表三:
┌──┬────┬────┬──────────────────────┐│編號│姓名│無權占用│申報地價×占用面積×年息率÷12個月=每月應給││││土地│付之不當得利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1│李周秀娥│如附表二│31,210元×8.04㎡×5%÷12=1,046元││││編號1所├──────────────────────┤│││示│31,210元×3.41㎡×5%÷12=443元││││├──────────────────────┤││││27,199.2元×17.84㎡×5%÷12=2,022元││││├──────────────────────┤││││24,560元×3㎡×5%÷12=307元││││├──────────────────────┤││││合計:3,818元│├──┼────┼────┼──────────────────────┤│2│謝碧玉│如附表二│31,210元×3.35㎡×5%÷12=436元││││編號2所├──────────────────────┤│││示│27,199.2元×38.431㎡×5%÷12=4,355元││││├──────────────────────┤││││合計:4,791元│├──┼────┼────┼──────────────────────┤│3│林蘇秀琴│如附表二│31,210元×3.94㎡×5%÷12=512元││││編號3所├──────────────────────┤│││示│27,199.2元×23.76㎡×5%÷12=2,693元││││├──────────────────────┤││││合計:3,205元│├──┼────┼────┼──────────────────────┤│4│莊鄭忍│如附表二│31,210元×2.87㎡×5%÷12=373元││││編號4所├──────────────────────┤│││示│27,199.2元×28.5㎡×5%÷12=3,230元││││├──────────────────────┤││││15,247.2元×1.37㎡×5%÷12=87元││││├──────────────────────┤││││合計:3,690元│├──┼────┼────┼──────────────────────┤│5│賴陳秀月│如附表二│31,210元×2.5㎡×5%÷12=325元││││編號5所├──────────────────────┤│││示│27,199.2元×24.54㎡×5%÷12=2,781元││││├──────────────────────┤││││15,247.2元×1.44㎡×5%÷12=91元││││├──────────────────────┤││││合計:3,197元│├──┼────┼────┼──────────────────────┤│6│黃注恩│如附表二│27,199.2元×21.176㎡×5%÷12=2,400元││││編號6所├──────────────────────┤│││示│15,247.2元×4.306㎡×5%÷12=274元││││├──────────────────────┤││││合計:2,674元│├──┼────┼────┼──────────────────────┤│7│謝江都│如附表二│15,247.2元×6.73㎡×5%÷12=428元││││編號7所├──────────────────────┤│││示│合計:428元│├──┼────┼────┼──────────────────────┤│8│顏春錡│如附表二│15,247.2元×127.364㎡×5%÷12=8,091元││││編號8所├──────────────────────┤│││示│合計:8,091元│├──┼────┼────┼──────────────────────┤│9│伍顏用│如附表二│15,247.2元×13.34㎡×5%÷12=847元││││編號9所├──────────────────────┤│││示│合計:847元│├──┼────┼────┼──────────────────────┤│10│陳巖│如附表二│14,800元×0.41㎡×5%÷12=25元││││編號10所├──────────────────────┤│││示│15,247.2元×15.66㎡×5%÷12=995元││││├──────────────────────┤││││合計:1,020元│├──┼────┼────┼──────────────────────┤│11│林張瓊明│如附表二│14,800元×0.4㎡×5%÷12=25元││││編號11所├──────────────────────┤│││示│15,247.2元×12.27㎡×5%÷12=780元││││├──────────────────────┤││││合計:805元│├──┼────┼────┼──────────────────────┤│12│王麒福│如附表二│14,800元×2.32㎡×5%÷12=143元││││編號12所├──────────────────────┤│││示│15,247.2元×14.48㎡×5%÷12=920元││││├──────────────────────┤││││合計:1,063元│├──┼────┼────┼──────────────────────┤│13│郭鎮南│如附表二│15,247.2元×1.58㎡×5%÷12=100元││││編號13所├──────────────────────┤│││示│合計:100元│├──┼────┼────┼──────────────────────┤│14│黃秋欽│如附表二│14,800元×0.1㎡×5%÷12=6元││││編號14所├──────────────────────┤│││示│15,247.2元×4.46㎡×5%÷12=283元││││├──────────────────────┤││││合計:289元│└──┴────┴────┴──────────────────────┘附表四:訴訟費用負擔
┌──────────┬───────┐│當事人│負擔比例│├──────────┼───────┤│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千分之五十五││有限公司││├──────────┼───────┤│被告李周秀娥│百分之十│├──────────┼───────┤│被告謝碧玉│百分之十三│├──────────┼───────┤│被告林蘇秀琴│百分之八│├──────────┼───────┤│被告莊鄭忍│百分之十│├──────────┼───────┤│被告賴陳秀月│百分之九│├──────────┼───────┤│被告黃注恩│百分之七│├──────────┼───────┤│被告謝江都│百分之一│├──────────┼───────┤│被告顏春錡│百分之二十五│├──────────┼───────┤│被告伍顏用│百分之二│├──────────┼───────┤│被告陳巖│百分之三│├──────────┼───────┤│被告林張瓊明│百分之二│├──────────┼───────┤│被告王麒福│百分之三│├──────────┼───────┤│被告郭鎮南│千分之五│├──────────┼───────┤│被告黃秋欽│百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