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易緝字第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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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易緝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緝字第2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葛家駿選任辯護人許永昌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葛家駿自民國壹佰年捌月叁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葛家駿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民國100年3月31日起執行羈押,並於同年6月30日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0年
8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淑華
法官林維斌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