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5年度投小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投小字第50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劉慶桐
被 告 洪育婷
呂麗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6年2月8日所宣示之判決
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
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
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書記官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