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附民更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選罷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更字第五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丙○○被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原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五九號違反選罷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李寶堂法官蕭廣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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