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32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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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251號
法定代理人 張炳輝
訴訟代理人 張宏溢
法定代理人 康瑋成
訴訟代理人 蕭家捷 律師
廖純誼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樹果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數果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