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32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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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251號

原告聯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炳輝

訴訟代理人 張宏溢

張家鳳

被告數果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瑋成

訴訟代理人 蕭家捷 律師

廖純誼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樹果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數果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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