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62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6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8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9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9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書記官葉菽芬┌──────────────────────────────────────────────────────┐│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62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乙○○│國泰世華銀行桃興分│95年1月25日│16,600元│AL00一八七一│││1││行│││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