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6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聲請人詠詮藝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1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書記官葉菽芬┌──────────────────────────────────────────────────────┐│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63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九景開發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南崁分行│95年3月15日│213,900元│CV00一八0四│││1│││││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