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61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蕭景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7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郭人瑋┌───────────────────────────────────────────────────────────────────┐│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61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本票號碼│備考│├──┼─────────┼─────────┼───────────┼───────────┼────────┼────────┼──┤│001│鼎喆實業有限公司││73年1月8日│74年1月8日│980,000元│││││ 許明哲 、許明哲、許│││││││││純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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