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47號聲請人ASIANSTARASSETMANAGEMENTCO.,LTD法定代理人 吳宗良 代理人 姚博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7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賴淑美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徐明鈺┌───────────────────────────────────────────────┐│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4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安多利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97-NF-0000000至97-NF-0000000│拾萬股│17│0000000│├──┼───────────────┼──────────────┼────┼───┼────┤│0002│安多利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97-NE-0000000至97-NE-0000000│萬股│2│20000│├──┼───────────────┼──────────────┼────┼───┼────┤│0003│安多利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97-NX-0000000│不定額│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