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23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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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二三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五○八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共同傷害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傷害人之身體,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甲○○下應補充「(曾犯賭博
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入監執行後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執行完畢
出獄)」等字外其餘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甲○○曾犯賭博罪,經法院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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