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645號
法定代理人 李浩銅
被告 倪嘉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56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於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本件被告倪嘉鍇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浩銅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雷雯華
法 官葉伊馨
法 官李欣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品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