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645號

原告浩銅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浩銅

被告 倪嘉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56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於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本件被告倪嘉鍇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浩銅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雷雯華

                   法 官葉伊馨

                   法 官李欣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品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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