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破字第2號

聲請人爵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沛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附具完整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如該裁定附表所示事項,該裁定於同年29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於同年6月9日發生送達效力),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