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7號
原   告 高雄巿立民生醫院
法定代理人  顏家祺
原告因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蘇意婷蘇泰源
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5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
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