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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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83號
原告 林國展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俊瑋 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7,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7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鄧雅心
法官蘇子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書記官余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