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21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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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2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2116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繼準律師
徐祐偉 律師 常照倫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原名 劉宏昌 )選任辯護人 呂勝賢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97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雅婷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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