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職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職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職字第二八號
上訴人甲○○
之1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 律師被上訴人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灣法定代理人 林文隆 住台灣省台北縣新店市○○路108之1
號8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變更為林文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林文隆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朝雄
法官謝正勝法官鄭玉山法官吳麗女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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