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2094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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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北簡字第2094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北簡字第2094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4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9月23日在台北地方法院台北
簡易庭第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柒萬零貳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拾柒萬零貳佰陸拾捌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之借據約款第
9條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本院有管轄權。又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丙○○於民國88至91年就學期間,邀同另被告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貸「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
款」6筆,共計新台幣(下同)273,724元,約定自被告丙○
○本階段學業完成後滿1年之日為開始償還日期,以分1年12
期平均攤還本金,利息按台灣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0.5
%機動計付,另借款人學業完成後滿1年日以前之利息由政
府編列預算負擔,其後則由借款人自行負擔,併同本金繳付
,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6
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
部分,加倍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於91年6月畢業,依
約應自92年7月1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惟被告未依
約給付,依上開規定被告債務視同全部到期,迄今被告尚有
本金270,26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就學貸款借據
、就學貸款申請書等件影本為證,應認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
告預供相當擔保金額後,得免為假執行。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王依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