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91號103年度附民字第219號原告 何慧玲
魏嘉良 被告 安秀美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易字第13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唐于智
法官黃愛真法官吳若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彥碩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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