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3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3302號債權人伊吉邦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蔣玉奇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劉婉榆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劉婉榆記事勿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亦未釋明劉婉榆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坐落於債權人社區之「新北市○○區○○○道○段000號7樓」;債權人復未提出新北市○○區○○○道○段000號7樓之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存證號碼48號之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債權人不得代收;催告函併應寄至債務人戶籍址);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4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