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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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6號原告 黃裕蘴
居桃園市○○區○○路○段0000號25樓之1被告 許義祥 住○○市○○區○○街000巷0弄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6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而該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見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張明宏法官林其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