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6號原告 黃裕蘴
居桃園市○○區○○路○段0000號25樓之1被告 許義祥 住○○市○○區○○街000巷0弄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6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而該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見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張明宏法官林其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