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補字第57號
原   告  郭龍雨
原   告  郭雨新
           共同送達代收人  許惠婷
被   告  郭明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明勳間請求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請原告於收到本裁定後五日內具狀說明本件
訴訟標的之價額若干?理由為何?(起訴之利益為何?是否為被
課稅之金額444,905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計算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郭明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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