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786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黃根爾吳承翰
  、 吳曉青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3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993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秋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