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鳳小字第21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林志鴻
被 告 蔡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8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陸仟伍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一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捌拾壹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書記官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