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鳳小字第20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胡祐彬
被 告 林能銳
卓晙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6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捌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貳仟捌佰壹拾玖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書記官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