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35號聲請人冠昇實業社法定代理人 葉基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廖國佑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書記官王心怡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35號編號發票人暨負責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冠昇實業社 葉勝基 合作金庫和美分行110年3月18日40,000元CE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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