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3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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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31號聲請人興協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昌益荃 代理人 昌淑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廖國佑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書記官王心怡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3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暨負責人(新臺幣)001興協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昌益荃鹿港信用合作社員林分社110年3月30日16,000元J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