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除字第135號聲請人冠昇實業社法定代理人 葉勝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法定代理人「 葉基勝 」之記載,應更正為「葉勝基」。又支票附表關於支票號碼「CE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CE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民事庭法官廖國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書記官王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