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4年度岡小字第8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岡小字第8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林泳宏
被   告  陳玨廷
       江婉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四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自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五三六計算之利息;既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零點一八三,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五五三六,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
零七二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叁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四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一點八三,自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四八計算之利息;既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
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零點一八三,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四四八,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八九六
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捌仟貳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四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自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四八計算之利息;既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零點一八三,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四四八,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八九六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
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
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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