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0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027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吧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80,02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書狀,載明本件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
  係、條文等),上開書狀應另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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