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027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吧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80,02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書狀,載明本件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
係、條文等),上開書狀應另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