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簡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599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被   告  翁鐿潔
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訂立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條款第26條所載,約
定雙方於系爭契約涉訟時,同意以信用貸款往來之分支機構
即敦南分行(設臺北市○○區○○○路○段○號)或被告總
行所在地(設臺北市○○區○○路○段○號)之地方法院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約定條款及公
務電話記錄各乙件存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書記官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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