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秩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4年度中秩字第31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被移送人   楊東榮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04年5月5日以中市警五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東榮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玖佰
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4年4月20日19時25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街與后庄北路口。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項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楊東榮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經警當場查獲,有查獲員警之職務報告書1份、照片2幀附
卷可稽。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經濟、
智識程度,並考量被移送人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等一切情狀
,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簡賢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書記官賴淵瀛
附錄本案處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
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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