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4年度新小字第6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4年度新小字第6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李東銘
       柯宏賢
被   告  辜慧雯辜雅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
104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柒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
捌仟貳佰壹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延滯
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
伍拾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至清償日
止。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書記官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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